今年年中,宏圖建築公司來找我,說是被孫某告了,讓我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應訴。
  案件並不複雜:孫某於2013年7月被宏圖雇用,不想在工作時摔傷了。三個月後,孫某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為八級。孫某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解釋),要宏圖公司賠償28萬元損失。
  粗看,根據孫某八級傷殘標準,再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院的解釋,孫某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上述規定。但再仔細一看,我卻發現了問題。因為,這份由孫某單方委托的傷殘鑒定書,是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下稱工傷標準)得出孫某傷殘八級的結論。但在計算賠償額時,孫某又不是按照工傷標準來計算工傷待遇,而是按照了《人身損害解釋》的賠償標準計算的,於是就得出了需要宏圖公司等賠償28萬元的結果。
  我認為這是一種張冠李戴的做法。因為,自2005年1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下稱人評標準),該標準適用於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人評標準和工傷標準有幾個主要不同之處。首先,人評標準是《人身損害解釋》中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而工傷標準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計算工傷待遇的依據。其次,人評標準要比工傷標準嚴格。比方說對同一人身傷害進行評殘,用工傷標準要比人評標準評出的結果可能高出一個、甚至二個以上等級。再次,二者晉級原則也不相同。人評標準未作晉級規定,而工傷標準卻有“兩項以上相同等級,最多晉升一級”的規定等等。因此,如果按照人評標準來鑒定,孫某的傷殘可能是十級甚至不構成傷殘。但在賠償方面,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卻比與工傷賠償項目要多、標準要高,比方說人身損害賠償有精神撫慰金等。因此,孫某用低標準評出的傷殘等級,再去適用高標準評定傷殘的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賠償數額,明顯加重了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當然,孫某完全有理由按工評標準評定傷殘等級,但如果這樣,只能按工傷待遇處理,此為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原則,孫某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
  最終,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各項損失11萬元,而此賠償額接近於人評標準中的十級傷殘。俞肅平  (原標題:工傷到底適用哪個標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teqhe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